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謝桂枝
相 對 人 謝國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母親謝郭丙雪因失智以致不能處 理自己事務,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受監護宣告在案(108 年 度監宣字第27號),現仍在護理之家安養,需按月繳納安養 費,為讓其有較好及長久之安養,爰依法聲請處分謝桂枝所 有座落屏東縣○○段○○○段000000地號之土地及地上建物 ,並於本院108 年9 月24日訊問時改稱要辦理其父謝國富保 留地即屏東縣○○段○○○段000000地號遺產到聲請人名下 ,父親有二塊地,其中一塊已經過戶到母親名下,只剩保留 地尚未處理,並非要辦理父親全部遺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狀以謝國富為相對人,聲請事項又載 明「聲請裁定准予處分相對人謝桂枝所有座落屏東縣○○段 ○○○段000000地號之土地及地上建物」,事實及理由欄又 以「相對人係聲請人母親. . . 」,聲請狀上之相對人時為 謝國富、時為謝桂枝、時為母親謝郭丙雪,顯有矛盾之處, 且屏東縣○○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之耕作權人為謝國 富,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個人全部)在卷可參 。依聲請人所述聲請意旨是要將謝國富名下屏東縣○○段○ ○○段0000 00 地號過戶到其名下,經本院於108 年9 月24 日當庭諭知聲請人應於10月15日以前具狀,陳報本件聲請的 事項是否有所變更,逾期法院則依法處理,然聲請人迄未補 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則 依聲請人到庭所述之聲請意旨,其係以謝國富為相對人並聲 請將謝國富名下屏東縣○○段○○○段000000地號土地過戶 到聲請人名下。而謝國富於102 年2 月11日死亡,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聲請人為自己聲請處理關於謝國 富遺產事宜應循繼承事件辦理,且因聲請人為同為繼承人之 受監護宣告人謝郭丙雪之監護人,於處理關於謝國富遺產事 宜聲請人依法不得代理謝郭丙雪,應為謝郭丙雪選任特別代 理人,且遺產分割協議不得不利謝郭丙雪,附此敘明(聲請
人業就此聲請由本院另案108 年度司監宣字第11號調查中, 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誤)。
四、本件聲請人為其自己聲請辦理謝國富所遺屏東縣○○段○○ ○段000000地號土地至其名下,而非為受監護宣告人謝郭丙 雪處分不動產,應循繼承事件辦理,並非本院得以准予處分 財產方式處理,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