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林世雄
相 對 人 林仁傑
林寬熙
林秀禔
林玉芳
林志易
林宗模
林韋佐
相 對 人 林采蓉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秋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08 年度家 補字第445 號),因無資力支出聲請程序費用,聲請訴訟救 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申請人資力 審查詢問表、高雄南區稅捐稽徵處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等件為釋明,聲請人 之主張應屬可信。且核其性質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開說明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