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258號
聲 請 人 黃子芸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張銀花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張銀花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參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銀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 條第5 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 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 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緣起本院以108 年度司繼字第149 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銀花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 任遺產管理人後,業已完成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0 8 年度司家催字第3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通知債權人申報 債權、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等 事務。因遺產現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07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強制執行中,故請求本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戶政規費收據、高雄市政府地政 規費收據、國內各類掛號郵件執據、本院108 年度司家催字 第33號民事裁定、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清冊、繼承系 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屏東縣里港地 政事務所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收據、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函、 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25122 號債權憑證、本院107 年度司執 字第41212 號通知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8 年度 司繼字第149 號、108年度司家催字第33號卷證查核無訛。四、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張銀花遺產之過程,及其所 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所進 行之職務內容,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屬單 純程度,復衡酌聲請人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應 非甚鉅,及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照擔任 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 表,家事非訟程序15,000元至2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乙件 2,000 元至5,000 元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核予遺產管理 人之報酬係25,000元【計算式:20,000元(管理遺產事務, 例如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辦理不動產遺產管理人之
登記、通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5,000 元(聲請公示催 告)】。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張銀花 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30,000元【萬元以下無條 件進位,計算式:25,000元+1,000 元(108 年度司家催字 第33號之聲請費)+60元(戶政規費)+60元(地政規費) +86元(郵資費)+1,000 元(本件聲請費)】,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