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14號聲 請 人 李育衡 上列聲請人與侯廉聰、林淑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確認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是否為票載到期日 民國108 年9 月9 日?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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