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714號
PTDV,108,司票,714,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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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李育衡 
上列聲請人與侯廉聰、林淑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是否為票載到期日
  民國108 年9 月9 日?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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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