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李育衡
上列聲請人與侯廉聰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拍賣之抵押物即獅子鄉獅子段1127地號土地,所有
權人僅為侯廉聰,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相對人僅為侯廉聰一
人。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