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11號
PTDV,108,司拍,211,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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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劉姿汝 


上列聲請人與陳宣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宣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經核債務人陳乙銘已死亡,故請提出: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
  回覆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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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