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劉姿汝
上列聲請人與陳宣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宣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經核債務人陳乙銘已死亡,故請提出: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
回覆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