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8年度,116號
PTDV,108,司家補,116,2019101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補字第116號
聲 明 人 陳慧華 

一、上列聲明人陳報被繼承人陳進發之遺產清冊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