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766號
PTDV,108,司促,9766,2019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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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766號
債 權 人 太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三銀 
債 務 人 旭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恭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參佰玖拾玖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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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錫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