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312號
PTDV,108,司促,9312,2019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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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31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鄭中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貳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仟柒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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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