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727號
PTDV,108,司促,8727,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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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72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玉佳 
債 務 人 蘇維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肆拾伍萬零肆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貳仟參佰零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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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