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677號
PTDV,108,司促,8677,2019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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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677號
債 權 人 李蕙汝 


債 務 人 謝秀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肆拾玖萬玖仟捌佰伍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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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