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359號
PTDV,108,司促,8359,20191031,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359號
債 權 人 郭文慶即益晟土木包工業

債 務 人 吳柏學即柏勝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伍佰玖拾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