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3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冠廷
相 對 人 唐銘鴻
法定代理人 唐雄生
陳采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唐銘鴻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唐銘鴻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 民國108 年9 月9 日裁定命其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該裁定於108 年9 月20日寄存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龍華派出所,並於同年月30日發生送達效力,然逾期迄今仍 未補繳費,有送達回證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