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241號
PTDV,108,司促,12241,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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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郭俊宏 
債 務 人 潘韋佑即潘饒仁即天毅水電工程行




      潘咨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壹仟伍佰貳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41號│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001 │1,019,035元  │108年10月18日   │4.92       │108年11月18日      │
├──┼───────┼─────────┼─────────┼────────────┤
│002 │1,892,494元  │108年10月18日   │4.92       │108年11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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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