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090號
PTDV,108,司促,12090,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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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9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余佩倩 


債 務 人 柯白麗 

      郭海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玖佰貳拾參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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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