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059號
PTDV,108,司促,12059,2019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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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張印華即張碧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更正債務人姓名為張印華即張碧「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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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