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9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債 務 人 陳怡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七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