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974號
PTDV,108,司促,11974,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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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7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張惠雯 
債 務 人 鍾文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貳仟捌佰柒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七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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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