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835號
PTDV,108,司促,11835,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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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林惠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㈡、緣相對人林惠陽於民國94年5 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下同)20,000元。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
  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
  %,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
  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
  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
  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
  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
  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
  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
㈢、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18,497元,及自94年6 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
  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35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惠陽  │自民國94年6 │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20 │
│  │18,497元│     │月23日起  │8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1 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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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