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8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鍾麗英即鍾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貳佰零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鍾麗英即鍾霖於民國92年6 月6 日起陸續向聲請人
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
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
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
幣343,207 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
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87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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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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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69,459元 │鍾麗英即鍾霖│自民國93年05│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20 │
│ │ │ │月23日起 │8 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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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0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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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82,490元 │鍾麗英即鍾霖│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10月8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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