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670號
PTDV,108,司促,11670,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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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吳天澤 
債 務 人 劉春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
  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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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