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565號
PTDV,108,司促,11565,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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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6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曾順益
債 務 人 郭志雄


      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秀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六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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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