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408號
PTDV,108,司促,11408,2019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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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0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立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立昇於民國92年10月2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各
  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
  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息共計新臺幣183,
  334 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
  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
  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
  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08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立昇  │自民國94年6 │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20 │
│  │18,692元│     │月12日起  │8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1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黃立昇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4,933元│     │9 月16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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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