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0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立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立昇於民國92年10月2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各
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
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息共計新臺幣183,
334 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
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
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
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08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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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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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黃立昇 │自民國94年6 │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20 │
│ │18,692元│ │月12日起 │8 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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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1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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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黃立昇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44,933元│ │9 月16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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