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377號
PTDV,108,司促,11377,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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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永發
債 務 人 陳水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零柒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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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 金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 (百 分 比)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001 │34,710元   │94年4月29日    │15        │94年4月29日       │
├──┼───────┼─────────┼─────────┼────────────┤
│002 │77,363元   │94年7月25日    │15        │94年7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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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