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290號
PTDV,108,司促,11290,201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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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9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于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零參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
  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
  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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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