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5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債 務 人 吳翎嘉
吳雀杏
一、債務人吳翎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參佰玖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
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
金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年息百分之七‧0八九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0八九五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翎嘉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雀杏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