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247號
PTDV,108,司促,11247,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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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4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劉俊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捌佰零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俊弘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08 年9 月19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㈠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100,703 元(約定條款
  第6 條)。㈡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
  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
  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3,906 元(約定條款第15
  條第3 項)。㈢逾期費用:1,200 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5
  項)。㈣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 元。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未果。另債權人名稱於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
  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47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劉俊弘  │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00,703元 │     │月20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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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