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4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劉俊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捌佰零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俊弘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08 年9 月19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㈠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100,703 元(約定條款
第6 條)。㈡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
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
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3,906 元(約定條款第15
條第3 項)。㈢逾期費用:1,200 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5
項)。㈣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 元。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未果。另債權人名稱於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
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47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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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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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劉俊弘 │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00,703元 │ │月20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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