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235號
PTDV,108,司促,11235,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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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簡順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伍佰叁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簡順仁於民國107 年12月7 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200,000 元,約定自107 年12月7 日起至110 年12月
  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 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
  8 年9 月25日止累計179,537 元未給付,其中170,598 元為
  本金;7,646 元為利息;1,2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35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簡順仁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06 │
│  │170,598元 │     │9 月26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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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