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318號
PTDV,108,司促,10318,2019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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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18號
債 權 人 黃政雄 
債 務 人 陳禹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
  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十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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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