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安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9 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270,90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
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90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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