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179號
PTDM,108,附民,179,2019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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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79號
原   告 林友清

      林順平

被   告 吳孟淳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359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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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