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益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調偵字第34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政益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政益之犯罪事實、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二)被告前於106 年間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經本院以 106 年度訴字第2 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107 年6 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並於107 年11月25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 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該解釋意旨,裁量 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查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犯行放火燒燬 現供人使用住宅之保護法益,除避免火勢延燒危險之公共 利益外,亦有保護個人生命、財產法益在內,與本案毀損 案件罪質相似,又被告甫於107 年11月25日保護管束期滿 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於同年12月3 日即再犯本案 ,足見對刑罰反應能力薄弱,且無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所 指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 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恣意毀損他人物品,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 念,並致告訴人受有損害,其行為殊值非難,且迄今尚未 與告訴人周郁旋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周郁旋所受損害;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併斟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犯罪情節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告訴人所 受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忠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簡易庭 法 官 潘正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調偵字第348號
被 告 陳政益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政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 訴字第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107 年6 月 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而於107 年 11月2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其於107 年12月3 日1 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 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屏東縣恆春鎮西門廣場時,竟基於毀損之 犯意,持手電筒1 支砸毀周郁旋所有而停放於此之車牌號碼 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後擋風玻璃,足生損害於周郁旋。 嗣因周郁旋發現上開小客車之後擋風玻璃破裂,遂報警處理 ,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周郁旋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政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周郁旋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訴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照片6 張、GOOGLE地圖1 張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 照片8 張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 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被告 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及執行紀錄( 下稱前案) ,有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存卷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 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之犯罪類型固非相同,然其為本案 犯行之時點距前案執行完畢極為相近,顯見其刑罰反應力格 外薄弱,自我控管之能力欠缺,請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 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持以砸 毀前開車輛後擋風玻璃之手電筒1 支並未扣案,參以該物品 現在何處,是否已滅失,均屬不明,亦無從特定其樣式、型 別,且刑法第38條第2 項亦非義務沒收之規定,請不予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李忠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郭潔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