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雪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8 年度
聲沒字第163 號、107 年度偵字第7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香奈兒(CHANEL)」商標之衣服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蔡雪琴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 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8 年9 月27日緩起訴期滿。惟扣案 之仿冒「香奈兒(CHANEL)」商標之衣服1 件,係專科沒收 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蔡雪琴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 107 年度偵字第738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 年9 月28日確定, 緩起訴期間自該日起至108 年9 月27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緩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仿冒「香奈兒(CHANEL)」商標之衣服1 件,經鑑定 結果,確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 有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 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 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之36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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