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85號
PTDM,108,單禁沒,85,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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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玉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7 年度毒偵字第2208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2541號、10
8 年度聲沒字第1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檢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參參零公克、零點零陸零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玉庭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2 月26日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2208號、第2541號、107 年度觀執字第214 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於107 年8 月22日晚上11時20分 許,在屏東縣○○鎮○○路000 號統一超商前為警查獲時扣 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江玉庭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8 年2 月18日執行 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 字第2208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2541號、107 年度觀執字第 21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白色結晶2 包(含包裝袋2 只,檢驗前淨重分別為0. 341 公克、0.071 公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330 公克、0. 060 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 年10月23日高市凱醫 驗字第55756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見107 毒偵2541卷第67頁),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包 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 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



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 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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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