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101號
PTDM,108,單禁沒,101,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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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勇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
108 年度聲沒字第130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272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零點零陸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勇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 0.2 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張勇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 度毒聲字第2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27 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白色結晶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075 公克 ,驗後淨重0.065 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該院106 年4 月8 日 高市凱醫驗字第46507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 ,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因與甲 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 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就上 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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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