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8年度,371號
PTDM,108,交易,371,2019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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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3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坤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
4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及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高萌告訴被告周坤龍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 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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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