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94號
原 告 林雲彩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
被 告 張顯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112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被訴詐欺原
告新臺幣90萬元部分,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124號判決無
罪,並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規定判決駁回在案,
故不在本件移送範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