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294號
PTDM,107,附民,294,2019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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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94號
原   告 林雲彩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
被   告 張顯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112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被訴詐欺原
告新臺幣90萬元部分,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124號判決無
罪,並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規定判決駁回在案,
故不在本件移送範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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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