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294號
PTDM,107,附民,294,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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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94號
原   告 林雲彩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
被   告 張顯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自身並無與他人共同投資貿易之事實, 於民國106 年5 月間,以增加業外收入為由鼓吹原告投資, 向原告訛稱可入股參與其與友人共同投資之水果貿易,並向 原告收取新臺幣(下同)90萬元,且被告為取信原告,於 106 年8 月20日、同年11月20日分別給付39,000元、51,000 元水果貿易之分紅與原告,嗣被告將上開款項花用完畢後, 以投資虧損等各種理由搪塞原告,然始終未提出關於水果貿 易之交易憑據,甚寄發存證信函表示原告所交付款項在車內 遭竊以規避責任,原告始悉受騙,因而受有81萬元之損害。 為此,依民法第184 條、第213 條規定,請求被告應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1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則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聲明。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以投資水果貿易為由詐 欺原告90萬元部分,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124號刑事 判決諭知此部分無罪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可參,依上開規定 ,原告提起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其 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被告被 訴以投資外匯為由詐欺原告120 萬元部分,則經本院以上開 刑事判決有罪,因案件繁雜,另行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 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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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