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3號 106年度訴字第625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玉秀選任辯護人 陳冠年律師 吳澄潔律師 洪秀峯律師被 告 劉富榮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郭泓志律師被 告 傅中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被 告 黃貴得選任辯護人 楊譜諺律師被 告 黃宥豐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律師被 告 李水木 黃競德 李坤達 林郁鈞 劉信宏選任辯護人 陳怡融律師被 告 李鎮衛選任辯護人 邱芬凌律師 廖椿堅律師被 告 劉雪玉 戴文忠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楊芝庭律師被 告 何長恩 蘇甚蓉 蔣忠宏 許婉蓁 曾鳳嬌 林佑成上列被告貪汙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許玉秀等貪污等案 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 裁定。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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