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號
ILDV,108,訴,5,2019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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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克銘 
      莊靜寧 

      莊克鋒 
      莊盧碧雪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游瑞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
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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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