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克銘
莊靜寧
莊克鋒
莊盧碧雪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游瑞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
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孟竹
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