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21號
ILDV,108,補,321,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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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整宏 
被   告 陳慶宗 
      蕭慶義 
      蕭群翰 
      蕭玉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6,000元(即原
告於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817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得應有部分之
拍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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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