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整宏
被 告 陳慶宗
蕭慶義
蕭群翰
蕭玉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6,000元(即原
告於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817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得應有部分之
拍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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