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07號
ILDV,108,補,307,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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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彭仲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
長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
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併請求被告
辦理註銷變更登記,而合併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雖異,惟
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又委任
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係屬財產權之性質,是本件係屬財產
權訴訟,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難以核
定,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0,000 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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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