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96號
ILDV,108,補,296,2019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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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戴宜陵 
      卓瓊玉 
被   告 楊熖標 
      楊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補繳裁判費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戴宣陵」之記載,應更正為戴宜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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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