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8年度,10號
ILDV,108,消債清,10,2019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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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皓然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 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 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8條、第8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之說明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依附表編號順序提出說明及將 相關補正資料依序貼標籤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則 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表:
一、應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供核。二、聲請人應提出其依法應扶養之人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並一併陳報分擔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 。若有應與其一併分擔扶養之人,亦應一併陳報之。若其等 無法與聲請人一併分擔,應陳報其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供核。
三、應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內之完整收入(含本俸、佣 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或薪資證明文 件(如:薪資單、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 戶存摺影本)。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 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請列表說明及提



出計算書,並整理成冊供核。
四、應提出聲請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請提出聲請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 謄本,並陳報該等不動產之實際市場交易價值,應檢附相關 證明或計算文件。
六、應提出聲請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 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供核。
七、應提出聲請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含薪資轉帳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表影本替代。
八、聲請人及父母、配偶、子女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 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九、聲請人最近二年間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供核。
十、請陳明以聲請人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 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 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 相關資料整理成冊供核。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所扶養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實際所領 得之薪津、加班費、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利息、紅 利、股利、財產處分收益等,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 ,並應按前開補正之資料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供核。
十二、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 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例如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 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 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 明文件。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



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 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 說。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 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 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 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 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 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
十四、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6年度以來迄今於 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 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 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 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
十五、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 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 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 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十六、聲請人先前或目前是否有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 件?如有,請提出先前或目前繫屬何法院及其案號之證明 文件(例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七、請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 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 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 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八、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 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 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 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前)。十九、以上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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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