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61號
ILDV,108,司催,61,2019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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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逸豊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緯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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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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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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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逸豊塑膠企業有限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興源商行 │108年10月15日 │8,400元 │AM5060300 │ │
│1 │司余俊緯 │司宜蘭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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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記: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本裁定之記載 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二、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三、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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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逸豊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