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845號
ILDV,108,司促,4845,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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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8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曾伊濃 

債 務 人 曾朝益 

債 務 人 朱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貳佰壹
  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伊濃於民國96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曾朝益朱麗玲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
  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
  」動用7筆,計286,339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
  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
  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曾伊濃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46,212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
  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曾朝益朱麗玲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
  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84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麗玲、曾│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46212 │伊濃、曾朝│月1日起   │      │       │
│  │元  │益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麗玲、曾│自民國108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212 │伊濃、曾朝│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益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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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