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749號
ILDV,108,司促,4749,201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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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749號
聲 請 人 張憶如 
代 理 人 張景欽 

債 務 人 江明雄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
   如附件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文雄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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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