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661號
ILDV,108,司促,4661,2019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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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61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東海 
代 理 人 游山德 
債 務 人 宋曉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肆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日起,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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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