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15號
債 權 人 昇陽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芳君
債 務 人 朱千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 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聲請 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以宜院春108司促辰字第46 15號函請於送達5日內補正,該函已於108年10月18日合法送 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未為補正, 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