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465號
ILDV,108,司促,4465,2019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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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6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李冠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伍佰玖拾伍
  元,及其中本金壹萬伍仟參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之
  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延滯第一個月收取參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收取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伍佰元,並賠償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文雄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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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