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6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李冠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伍佰玖拾伍
元,及其中本金壹萬伍仟參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之
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延滯第一個月收取參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收取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伍佰元,並賠償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文雄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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